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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定期租約期滿前房東將屋售出,要求房客搬離
討論內容:
律師,您好!
1.本人租屋到期期限為109年12月20日。

2.租屋時,透過房東管理人,處理租屋事項及租約公證。
於雙方租屋公證合約內,第七條第三款中明訂甲乙雙方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欲提前終止本契約時,須於壹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欲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方需支付對方相當於參個月租金之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4/27接到房東管理人來電告知(未以書面通知),房東已將房屋售出(但是否真售出,不明!),請我方(甲)於6月底前搬離,我方接到口頭或書面通知,就一定要搬離嗎?

3.第十七條規定,租約租賃期限未滿,若租賃標的物之所有權人變更,則由變更後之所有權人承受本租約一切權利與義務,乙方(房東)並有義務協助甲(我)方與變更後之所有權人重新換約。

我方能否能依據第十七條,於租約未到期時,不搬離嗎?

4.我(甲)方的租屋權益,到底受租約第七條第三項訂定,就得接受通知而要搬家嗎?
還是依據租約第十七條訂定,而乙方有義務協助我(甲)方與變更後之所有權人重新換約,住到原合約期滿呢?

5.目前房東管理人依第七條第三項租約來要求我(甲)方搬離,依什麼法規,房東有權要求我方一定要搬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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